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什么情况来作出处理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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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必须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
(1)新申请或者增项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2)申请人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3)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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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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